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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4-51502 | |
| 發文字號:沁政辦發〔2024〕60號 | 發文時間:2024-12-05 |
| 發文機關:沁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 |
| 標題:沁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沁源縣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4-12-11 |
各鄉(鎮)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縣直有關單位,各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企業:
《沁源縣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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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源縣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增強應對和防范沁源縣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能力,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保障應急救援工作有序開展,最大限度減少因煤礦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快速反應、科學救援的原則。
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救護規程》《長治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沁源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沁源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沁源縣轄區范圍內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救援工作。
1.5事故分級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煤礦事故分為四級:
1.5.1特別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2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3 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4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2組織指揮體系
2.1縣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設立沁源縣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應急、能源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副主任、縣應急局局長、縣能源局局長
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人武部、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應急局、縣能源局、市生態環境局沁源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衛體局、縣市監局、縣自然資源局、縣總工會、縣紅十字會、縣氣象局、縣公安交警大隊、武警沁源中隊、縣森防隊(縣安全生產救援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金融監管支局、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應急局局長及縣能源局局長兼任。
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電話:0355—7832469(傳真0355—7832686)。
2.2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按照事故等級及分級響應的原則,發生一般及以下事故,由縣政府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縣長和各成員單位及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企業有關人員成立相應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領導指揮和組織現場應急救援各項工作;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上級成立現場指揮部時,移交指揮權,下級指揮部納入上級指揮部,并繼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3 現場應急工作組
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技術專家組、應急保障組、醫療救護組、治安警戒組、新聞宣傳組、環境檢測組和善后工作組9個應急工作組。根據事故情況及搶救需要,指揮長可視情調整工作組、組成單位及職責,調集縣直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2.3.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縣應急局
成員單位:縣能源局、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事發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企業
職責:根據縣指揮部的指示,協調各工作小組開展搶險救援相關工作;傳達上級關于搶險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見,并負責督辦落實;跟蹤、報告和通報事故救援進展情況;負責現場應急值守等各項工作。
2.3.2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縣應急局
成員單位:縣人武部、縣能源局、市生態環境局沁源分局、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市監局、縣森防隊(縣安全生產救援隊)、縣消防救援大隊、事發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企業
職責:負責組織制定搶險救援方案、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協調應急救援隊伍、物資等應急資源;掌握事故動態,負責搜救營救受傷被困人員;組織疏散人員,排險、滅火、消除危害源,封閉、控險、清消;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隱患等。
2.3.3技術專家組
牽頭單位:縣應急局
成員單位:縣能源局、縣森防隊(縣安全生產救援隊)、事發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企業、煤礦專家
職責:制定具體的搶險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災害情況的演變和救援技術措施,為搶險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出防范事故擴大的措施建議,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2.3.4后勤保障組
牽頭單位:縣發改局
成員單位:縣財政局、縣工信局、縣能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氣象局、縣公安交警大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事發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企業
職責:負責協調組織事故搶險救援所需的搶險物資、經費、運輸、氣象、通信、電力等各種保障。
2.3.5醫療救護組
牽頭單位:縣衛體局
成員單位:縣工信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事發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企業
職責:組織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協調醫療器械、藥品供應,協同組織遇難人員身份確認和遺體處置。
2.3.6治安警戒組
牽頭單位:縣公安局
成員單位:縣人武部、縣公安交警大隊、武警沁源中隊
職責:負責現場及周邊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導;加強對現場重要目標、重點場所的防范保護,保障救援順利進行。
2.3.7新聞宣傳組
牽頭單位:縣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縣應急局、縣能源局
職責:負責事故相關信息管理、信息發布、新聞報道、輿論引導、輿情監測和網絡輿情調控工作。
2.3.8環境監測組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沁源分局
成員單位:縣氣象局
職責:負責事故現場大氣、水質、土壤環境污染影響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監測結果及時提出次生環境事件的防控建議,提出妥善處置的技術指導意見。
2.3.9善后工作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縣民政局、縣應急局、縣人社局、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總工會、縣紅十字會、市生態環境局沁源分局、縣金融監管支局、事發煤礦主體企業及煤礦企業
職責:負責搶險救援生活保障;遇險遇難人員親屬安置、安撫、救濟,遇難人員遺體處置、撫恤、理賠;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等,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置,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等恢復重建工作。
3風險防控
縣應急局要建立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研判防控和處置制度或辦法,定期對我縣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形成清單,開展重點檢查執法,督促和指導有關煤礦企業建立防控方案、落實風險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隱患。
4監測和預警
4.1監測
縣應急局及其他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充分運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沁源縣煤礦安全多級實時監測與風險預控系統(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等信息化手段,結合煤礦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檢查執法、煤礦企業報送的安全風險管控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煤礦的安全風險狀況加強監測,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和重大安全隱患煤礦要重點監控。同時,與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防震減災中心、國網沁源供電公司等部門建立通信聯絡,一旦得到災害性天氣、地震、洪水、氣象預警及停電事故預報,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2預警
縣應急局及其他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及時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監測、監控信息。經研判認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或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通知煤礦企業采取針對性的防控措施。
縣應急局按照應急預案相關要求,組織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事故危害、發展情況進行監測、分析評估,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針對可能發生事故的特點、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指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單位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做好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視情派出工作組進行現場督導,檢查預防性處置措施執行情況,對重大安全風險和隱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5應急處置和救援
5.1信息報告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包含涉險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煤礦總調度和企業負責人,總調度報告煤礦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按分級屬地監管原則和事故報告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縣應急局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監察執法八處。情況緊急時,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縣應急局報告。
縣應急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逐級上報。接到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上報縣委、縣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監察執法八處;接到較大及以上等級事故報告后,可以立即快報省應急管理廳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接到重大及以上等級事故報告后,在報告省應急管理廳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的同時,可以立即報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5.2先期處置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煤礦企業及辦礦主體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響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應急救援措施,開展先期自救,防止事故擴大或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并向縣應急局報告。根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發展態勢,縣指揮部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5.3響應分級
縣指揮部依據事故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控制事態的能力,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由高到低設定Ⅰ級、Ⅱ級、Ⅲ級三個響應等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依據響應條件,啟動相應等級響應。
5.3.1 I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①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及以上煤礦事故;
②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人員受傷受困或下落不明的;
③超出縣指揮部應急處置能力,需請求上級有關部門進行應急支援的;
④縣指揮部認為有必要啟動I級響應的煤礦事故。
(2)啟動程序
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故災害發生的嚴重程度、可控性、救災難易程度、影響范圍和應對能力進行研判,符合啟動Ⅰ級響應條件的,立即向指揮部報告,并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由指揮長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3)主要措施
①縣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應急隊伍,調集裝備,趕赴事發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先期處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信息的報送工作;
②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支援,并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部門的批示、指示精神;
③當上級有關部門啟動應急響應并直接接管指揮權時,縣指揮部按要求做好應急處置的各項配合工作。
5.3.2 Ⅱ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①發生一般事故或可能發生一般事故的;
②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人員受傷受困的;
③依靠縣指揮部能夠應對的事故;
④縣指揮部認為有必要啟動Ⅱ級響應的煤礦事故。
(2)啟動程序
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災害發生的嚴重程度、可控性、救災難易程度、影響范圍和應對能力進行研判,符合啟動Ⅱ級響應條件的,立即向指揮部報告,并提出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建議,由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主要措施
①指揮長、副指揮長立即組織成員單位、應急隊伍和專業技術力量趕赴現場,與事發煤礦主體企業以及煤礦企業簽約的礦山救護隊迅速銜接,共同成立搶險救援現場指揮部;
②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對事故范圍、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擴展的潛在可能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氣象、風向、地質、水文資料等情況進行事態的初始評估,制定現場救援方案,提出處置建議,統一指揮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③在做好應急救援人員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以及場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研究確定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協調解決應急救援中的重大問題;
④應急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攜帶救生器材進入事故現場;救援工作要科學施救,控制、記錄進入現場救援人員的數量;迅速控制、轉移危險源,搶救傷員,封閉現場等;
⑤組織營救和救治遇險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控制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防止和處理事故現場可能發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⑥在危險區域、事故可能波及或影響區域邊界設置警示標志,安排專人負責警戒;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應急救援通道暢通;合理設置出入口,除應急救援人員和車輛外,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
⑦修復被損壞的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公共設施,并采取措施為遇險人員逃生創造條件;
⑧掌握現場救援情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建立信息通報機制,向其他成員單位通報相關信息; 按有關要求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和輿情引導工作。
5.3.3 Ⅲ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①發生一般以下事故;
②煤礦主體企業或煤礦企業力量不能夠處置的事故;
③縣指揮部認為應當啟動Ⅲ級響應的事故。
(2)啟動程序
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故災害發生的嚴重程度、可控性、救災難易程度、影響范圍和應對能力進行研判,符合啟動Ⅲ級響應條件的,立即向指揮部報告,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縣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啟動Ⅲ級響應。
(3)響應措施
①加強信息溝通,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②督導事發煤礦企業和主體企業做好事故災害的處置工作,必要時調動縣級有關力量進行增援;
③指導事發煤礦主體企業和煤礦企業做好應急救援輿情引導工作。
5.3.4響應調整
縣指揮部或縣指揮部辦公室依據災情變化,結合救援實際調整響應級別。
5.3.5信息發布
縣指揮部新聞宣傳組組織和管理新聞報道工作,加強協調溝通和正面引導,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維護社會穩定。
5.3.6響應結束
遇險遇難人員全部救出,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經啟動響應的指揮機構確認和批準,宣布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6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煤礦主體企業和煤礦企業有關人員的聯系方式必須保證能夠隨時取得聯系,有關單位的調度值班電話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訊聯絡暢通。
縣應急局、煤礦主體企業和煤礦的調度指揮中心要做好災害事故現場音視頻、圖像采集工作,負責應急通信調度、應急通信資源規劃、應急指揮視頻會商、指揮決策信息化保障等任務;負責建立通信值守聯絡機制,專人值守現場指揮部音視頻調度設備,保障與上級應急調度指揮中心的聯絡,突發情況隨時上報;負責利用煤礦企業、通信運營商的應急通信網絡及設備開設通信樞紐,實現與上級應急調度指揮中心、黨委政府應急值班室互聯互通。
6.2 應急隊伍保障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就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當不超過30分鐘。
煤礦發生一般、較大事故或險情時,與其簽訂救護協議的礦山救護隊伍應當迅速做好參與救援準備,接到召請命令立即趕赴事發煤礦,開展應急救援行動。發生重特大事故或險情時,縣指揮部視搶險救援需要,負責報請市指揮部調動市級應急救援救護隊參加搶險救援工作。
6.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縣應急局應建立煤礦救援裝備及其他相關應急物資信息庫,督促做好礦山救護隊裝備配置及更新工作和資金的申報工作,協調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急需的救援裝備和物資。
煤礦主體企業應建立物資儲備和調用制度,做好搶險救援裝備物資的維護保養工作。
在搶險救援中,已有的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不能滿足需求時,縣指揮部可緊急征用社會物資。
6.4 經費保障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縣財政局應將煤礦事故應急管理、應急處置和應急預案的修訂、發布、培訓、演練、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安全投入預算,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各煤礦主體企業應當做好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儲備,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6.5 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體局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救治和應急保障能力。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煤礦醫療救護站,或與企業所在地醫療單位簽訂醫療救護協議,負責煤礦企業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和煤礦救援隊伍醫療救護知識專項培訓工作。
6.6 交通運輸保障
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加強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通行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力量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必要時,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要實行交通管制,開設“綠色通道”,確保應急救援力量及時到位。
6.7 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做好治安工作。
6.8 技術支持與保障
縣應急局設立煤礦應急救援專家信息庫,根據事故情況,及時召請有關專家研究分析事故情況、提出搶險救援技術措施意見及建議,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6.9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應急救援需要由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理
善后處置工作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包括受害人及受影響人員妥善安置、慰問、后續醫療救治、賠(補)償,征用物資和救援費用補償,災后恢復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7.2調查評估
按照事故等級由相應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經過、原因、類別、性質、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責任進行調查,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8附則
8.1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
8.1.1 宣傳
縣應急局、縣能源局和煤礦企業要按規定向員工告知煤礦作業的危險性及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應急救援法律法規和煤礦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8.1.2 培訓
縣應急局、縣能源局和煤礦企業應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和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提高處置事故的能力和素質。礦山救護隊加強日常戰備訓練,提高應急搶險救援能力。
8.1.3?演練
縣應急局針對本行業主要特點和易發事故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及時總結評估,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煤礦企業必須制定本企業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企業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經常組織區隊、班組開展現場處置應急演練。演練結束后,認真總結評估,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預案,完善應急措施。
8.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煤礦事故應急處置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對因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由所在單位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經人民政府批準后,追認為烈士。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煤礦事故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處置中有不服從調遣、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按規定3年評估一次,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較大調整、執行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等情況時,應及時組織修訂。
應急預案編修發布備案后,各成員單位應針對本預案制定配套的應急工作方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救援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縣應急局及其他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煤礦企業事故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銜接、實施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8.4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縣應急局組織制定并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沁源縣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沁政辦發〔2021〕60號)同時廢止。
9 附件
9.2 沁源縣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docx
解讀鏈接:圖文解讀《關于印發沁源縣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