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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3-40328 | |
| 發文字號:沁政發〔2023〕12號 | 發文時間:2023-07-14 |
| 發文機關:沁源縣人民政府 | 主題詞: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實施意見 |
| 標題:沁源縣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3-07-20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部門:
為加強和規范政府性債務管理,有效防范財政金融風險,充分發揮政府性債務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5〕18號)《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長政發〔2017〕9號),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規范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一)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政府舉債采取發行政府債券方式。鄉鎮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舉借政府性債務。
(二)政府債務是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分為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其中:一般債務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主要以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償還。專項債務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主要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
(三)財政部門作為政府債務的歸口管理部門,要完善債務管理制度,負責債券發行、預算管理、統計分析、風險監控等工作;發改等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投資計劃管理和項目審批等工作,從嚴審批債務風險較高地區的新開工項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和引導工作,制止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提供融資;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管,強化責任追究,促進制度完善和管理規范。
二、債務資金舉借
(一)政府債務舉借采取發行政府債券方式。一般債務融資,發行一般債券;專項債務融資,發行專項債券。除發行政府債券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政府債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投資和運營。社會投資者或其與政府合作的特別目的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并承擔償債責任。政府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但不承擔項目償債責任。
(二)政府債務通過發行政府債券方式統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含融資平臺公司)舉借政府債務。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承擔義務教育、基礎科研、公益文化、公共衛生等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舉借任何債務。承擔公立醫療等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舉借政府債務,其單位自身債務政府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全縣政府債務融資不得突破上級政府批準的限額。財政部門執行上級財政部門的限額文件并下達債務資金使用部門單位。
(四)縣政府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將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預算管理。或有債務確需政府或其部門、單位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的,償債資金也應納入預算管理。
(五)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除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事業單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舉債提供擔保。
(六)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政府及其部門、事業單位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其違法違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的,自行承擔相應損失,并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三、債務資金使用
(一)政府性債務資金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置換存量債務或優先保障公益性在建項目建設,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于競爭性項目和經常性支出。
(二)嚴格執行財政部門下達的債務預算使用債務資金,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資金既定用途。債務預算執行中的有關各項活動,包括項目的招標采購、資金使用、項目執行監測和報告等,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進行。
四、債務資金償還
(一)縣政府應在一般公共預算中安排到期一般債務的償還資金,在基金預算中安排到期專項債務對應的基金支出或專項支出,確保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按期償還。
(二)以非財政性資金償還政府性債務的,舉債單位應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五、存量債務化解
(一)對清理甄別后確定為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的,分類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預算管理。對政府或有債務政府依法依規應當償還的部分,應分類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預算管理。納入預算管理的存量債務原有債權和債務關系不變,償債資金按預算管理要求規范管理。
(二)對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的,其項目運營收入應上繳財政作為預算收入管理,并專項用于償還對應的存量債務。
(三)切實履行政府存量債務的償債責任,可申請政府債券置換,財政部門要與債務人、債務人主管單位、債權人依法簽訂四方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無法置換的,必要時可通過資產處置償還債務。嚴格控制政府負有擔保責任或救助責任債務的舉借,確需政府依法償還的,應依法依規做好妥善安排。
(四)舉債單位和連帶責任人應按照協議,認真落實償債責任,按期還本付息,存量債務未置換納入預算管理前,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對確已形成損失的存量債務,債權人應依合同約定按照商業化原則承擔相應的責任和損失。
六、債務信息統計報告
(一)凡有政府性債務的單位必須按縣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政府性債務信息系統。財政部門應嚴格審查上報信息,做好本級政府性債務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統計結果按有關規定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
(二)財政部門應加強本級政府性債務的統計分析,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政府性債務變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嚴格審查本縣政府性債務統計信息,上報債務數據要真實、準確、完整。
(三)財政部門應按權責發生制要求,編制綜合財務報告,經縣政府審定后,逐級上報上級財政部門。
七、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
(—)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以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以及綜合債務率等指標,建立風險預警指標體系,設置風險警戒線。
根據上級政府規定,綜合債務率高于警戒線的地區,或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兩項同時高于警戒線的地區,列入風險預警名單;綜合債務率低于警戒線,但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有一項高于警戒線的地區,列入風險提示名單。
(二)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列入風險預警和風險提示名單的,原則上不得新增政府債務余額,要積極采取措施,通過加大清繳欠稅欠費力度、確保應收盡收、調整支出結構、盤活存量資金、壓縮一般性支出、控制項目規模、處置存量資產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逐步降低風險。新增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財力,清理整合財政專項資金,能夠統籌安排的結余資金、超收收入,扣除政策規定各項計提后的土地出讓收入等原則上要優先安排用于償還到期政府性債務。
八、監督與管理
(一)沁源縣人民政府是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等重點環節的管控,切實防范和控制債務風險。
(二)財政部門以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利息負擔率、債務逾期、或有債務轉化率等為指標,將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納入財政績效考核體系。
(三)審計部門應將政府性債務納入審計監督的范圍,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專項資金、經濟責任等審計項目的實施中注意查處政府性債務管理方面的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強化責任追究。
(四)財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要求公開政府性債務情況。
九、責任追究
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應依照規定予以處罰或處分。舉債機構未按財政部門要求及時、如實報送政府性債務資料的,對相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實施意見規定舉借政府性債務或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并追究相關部門和領導責任。對不按照規定(或批準用途)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債務資金的,責令改正,對相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追究相關部門和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沁源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