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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4028 | |
| 發文字號:沁政辦發〔2025〕14號 | 發文時間:2025-08-28 |
| 發文機關:沁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印發;城市規劃區;自建房;建設管理;通知 |
| 標題:沁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沁源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自建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5-09-04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沁源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自建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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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源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自建房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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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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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我縣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秩序,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質量,建設宜居宜業的美麗沁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自建房的建設管理。本辦法中城市規劃區范圍是指:沁河鎮各社區及城東、城南、城西、城北、北元、河西六個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自建房是指村(居)民個人在原國有土地或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活動。本辦法所稱的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取得或依法批準,用于建設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土地。
第四條 ?成立規劃區自建房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房管理工作,主任由主管規劃的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分別由沁河鎮黨委書記和縣自然資源局局長兼任,成員由沁河鎮、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行政審批局、農業農村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沁河鎮和縣自然資源局,分別負責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自建房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 ?嚴禁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加層建設房屋(含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臨時建筑)。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確因房屋危舊需要改造的,須經相關部門審批備案后,方可施工。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列入城中村改造的,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個人自建房應遵循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先審批后建設的原則,不得妨礙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礙交通,影響消防、電力、通信、燃氣、供熱、給排水等設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綠地、鄰里通道,并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八條 ?個人自建房在建筑風格上要與總體規劃、城市設計確定的特色街道相一致,以確保城市特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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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個人自建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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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未納入城中村改造計劃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個人建房,需持不動產權證到縣行政審批局進行審批并報縣自然資源局備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條 ?未納入城中村改造計劃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個人建房,需持農村宅基地產權證進行審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村委會提供建房申請、向鄉(鎮)人民政府承諾建房符合沁源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管控要求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承諾書、宅基地證(或村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原房屋照片、建房方案設計圖,由村委會進行核實。
(二)核實通過后由村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由村委會將申報資料報沁河鎮人民政府審批。
(三)沁河鎮人民政府對村委會報送的個人建房申請進行審批后,將有關材料報送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備案。備案資料包括建房申請、承諾書、村委會相關證明、原房屋照片、建房方案設計圖、公示記錄等,自審批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
第十一條 ?個人建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屋的挑廊、陽臺、樓梯、臺階、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本戶地界,歷史遺留的合法用地糾紛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處理。
(二)建筑物室外標高不得擅自抬高,臨街建筑室內外高差住宅不超過0.45米,非住宅不超過0.6米;挑檐標高及出墻寬度要與相鄰建筑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臨縣城主次干道建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縣城主次干道建房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報自建房建設管理辦公室審議。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再報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備案。
(二)臨縣城主次干道翻建房屋的規劃設計方案,應與周邊現狀建筑高度和建筑風格保持一致。
(三)縣城主次干道的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應符合以下標準,主干道退讓人民路不少于15米,勝利路不少于8米,次干道退讓不少于5米。
第十三條 ?未臨縣城主次干道的建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筑層數與周邊建筑物相協調,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原發證面積,并結合局部實施區塊總用地使用情況,以及規劃間距、采光、通風、消防等情況來控制層數及退地界要求。
(二)經審批建設的建房層數不超兩層,兩層層高不超7.2米;建筑一層的層高不超4米,翻建房屋必須以審批宅基地四至為界,翻新風格面貌與周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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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監督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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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建立權責明晰、銜接順暢、協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格局,各單位和個人發現自建房管理方面的問題要及時向自建房建設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十五條 ?縣住建局負責指導農村自建房建設工作,完善相關制度。
第十六條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建設自建房的監督管理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城市規劃區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和利用;沁河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城中村集體土地上自建房建設行為的巡查監督管理工作;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沿臨主次干道兩側自建房的巡查監督。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建設的自建房,由縣自然資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縣自然資源局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建設的自建房行為,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建設的自建房,由沁河鎮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執法權的通告》有關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條 ?沁河鎮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職。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對未在3日內巡查發現違法違規自建房并未在24小時內報告的,追究村委會相關責任人或負有巡查監管職能部門相關責任人責任;對接到報告后未在7日內依法下達法律文書的,追究相關職能部門及沁河鎮人民政府相關責任人責任;對集體土地上違法違規自建房未依法查處整改到位的,追究沁河鎮及縣農業農村局相關責任人責任;對國有土地上違法違規自建房未依法查處整改到位的,追究縣自然資源局相關責任人責任;對個人建房指導不到位的,追究縣住建局相關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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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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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沁源縣規劃區自建房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于2025年8月28日印發,自2025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沁源縣城市規劃區自建房建設管理辦公室人員名單.docx
解讀鏈接:圖文解讀:《關于印發沁源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自建房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