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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19661 |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5-06-06 |
| 發文機關:沁源縣公安局 | 主題詞:涉企 行政 檢查 |
| 標題:沁源縣公安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
| 主題分類:公安安全司法 | 發布日期:2025-06-06 |
| 沁源縣公安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2025年版)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事項備注 | ||
| 法定實施主體 | 行使層級 | 第一責任層級 | ||||
| 公安領域(12項) | ||||||
| 1 | 對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等情況監督檢查 |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對發現非法購銷和運輸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公安機關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 公安部門 | 縣級 | 縣級 | |
| 2 | 計算機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病毒防治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號)第八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國務院令第147號,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 |
公安部門 | 縣級 | 縣級 | |
| 3 | 對營業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39號)第三十六條:公安部門對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應當在演出舉辦前對營業性演出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實地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在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允許進行營業性演出。公安部門可以對進入營業性演出現場的觀眾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發現觀眾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禁止行為的,在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允許其進入。公安部門可以組織警力協助演出舉辦單位維持營業性演出現場秩序。 | 公安部門 | 縣級 | 縣級 | |
| 4 | 對旅館業治安的行政檢查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 公安部門 | 縣級 | 縣級 | |
| 5 | 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 公安部門 | 縣級 | 縣級 | |
| 6 | 對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行政檢查 |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對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治安業務指導和檢查。收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協助公安人員查處違法犯罪分子,據實反映情況,不得知情不報或者隱瞞包庇。 | 公安部門 | 縣級 | 縣級 | |
| 7 | 對流動人口的行政檢查 | 《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 公安部門 | 縣級 | 縣級 | |
| 8 | 對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行政檢查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第一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
公安部門 | 縣級 | 縣級 | |
| 9 | 對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
公安部門 | 縣級 | 縣級 | |
| 10 | 對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行政檢查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報廢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二條: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制造予以循環利用;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
公安部門 | 縣級 | 縣級 | |
| 11 | 對印刷業監督管理的行政檢查 |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 公安部門 | 縣級 | 縣級 | |
| 12 | 對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檢查 | 《民用爆照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公安部門 | 縣級 | 縣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