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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5-21414 | |
| 發文字號:沁政規〔2025〕1號 | 發文時間:2025-06-05 |
| 發文機關:沁源縣人民政府 | 主題詞: |
| 標題:沁源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沁源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5-06-12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沁源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第十七屆第69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沁源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源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鄉村振興,進一步深化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長治市農村自建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5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84號)《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4〕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申請、審批等。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農村村民,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條??按照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原則,建立協調機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進管理重心下沉,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縣自然資源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有關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村宅基地進行審核批準,并組織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具體工作。村民委員會負責進行相關審查,組織討論、公示,通過后簽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
第五條??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農戶依法申請農村宅基地,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第六條??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應當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實行一戶一宅。嚴控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可以通過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方式,滿足農戶居住需要。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通過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滿足農戶建房需求。?
第二章??規劃管控?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審批,應當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
第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農村人口數量及變化趨勢、宅基地現狀及使用標準等情況,依法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為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合理確定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
第九條??村民新建住宅,應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縣自然資源局根據縣農業農村局出具相關文書和審批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條??縣自然資源局根據縣農業農村局提供的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三章??申請審查
第十一條??農村宅基地以戶為單位計算,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申請宅基地的面積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戶可以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當前戶內人均宅基地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注意分戶的合理性,做好與戶籍管理的銜接,不得設立互為前置的申請條件)
(二)符合政策規定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成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三)現住房影響鄉村建設相關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四)因自然災害損毀或者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一戶多宅的;
(二)雖符合分戶條件,但當前戶內人均宅基地面積達到或者超過50平方米的;
(三)村民出賣、出租、贈與原住宅的;
(四)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五)整戶戶口雖已合法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符合申請條件的,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沁源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
(二)《沁源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2);
(三)家庭戶口簿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選用政府部門免費提供的通用房屋設計圖紙、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審核的圖紙、或者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圖紙。
第十五條??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提交本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村級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村民申請、承諾書、成員(代表)會議記錄等材料一并提交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
村級組織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日內完成審查,重點審查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是否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建筑層高、外觀風貌等是否符合當地相關規定,是否征求了擬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第十七條??審查通過的,村級組織負責人或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村民委員會要做好相關檔案資料管理留存工作。
第四章??審批驗收
第十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整合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規劃建設辦公室、綜合便民服務中心等相關資源力量,由鄉鎮長或分管土地工作的副鄉鎮長牽頭,成立鄉鎮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聯審工作組,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個機構聯動的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聯審聯辦制度,實行宅基地申請審查、批準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驗收“三到場”。即收到村級報送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請后,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農戶建房完工后,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
第十九條??申請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資料和相關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后,應安排本鄉鎮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規劃建設辦公室組成的審查組在15日內完成實地審查。
經濟發展辦公室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建房圖紙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結構是否符合安全標準等,綜合各有關方面意見提出審查意見,并填寫《沁源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附件3)。
社會事務辦公室實地審查宅基地申請是否經過村組討論公示、審查等。
規劃建設辦公室實地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審查是否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區風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
第二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對聯審結果進行審核,認為符合條件、材料完備的,應當在收到聯審結果后5日內完成審批,在《沁源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附件3)上簽署意見。申請人應當承諾建房開工時間、竣工日期,批新退舊的舊房拆除日期,防止只占不修和一戶多宅問題發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出具相關文書,向申請人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件4)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附件5)。同時,將審批情況書面報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備案。
經聯審認定不符合審批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至作出審批決定,原則上不超過20日。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完成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第二十三條??村民建房完成后應當及時申請驗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后15日內組織實地驗收,檢查村民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設計圖紙、規劃要求建設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驗收資料是否齊全等,村民建房是否在承諾期限前完成建設,未能準時完成建設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未按批準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整改。
屬于建新退舊的,將舊宅基地在90日內退還村民委員會,方予驗收,未完成退舊的不予驗收登記。驗收后,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沁源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附件6),通過驗收的村民可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局等部門負責對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各鄉(鎮)成立由黨委或者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相關機構人員參加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宅基地審批管理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充實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經費,保障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落實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五公開”制度,主動公開村莊規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宅基地動態巡查制度和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常態化開展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處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及村級組織應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負責轄區內宅基地糾紛調解工作。
第二十九條??宅基地面積超標、一戶多宅、未批先建、違規審批等歷史遺留問題,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時國家及地方有關法規政策,分類認定,結合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妥處理,逐步調整到位。?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