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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000014349/2024-51042 | |
| 發文字號:沁政辦規〔2024〕1號 | 發文時間:2024-08-01 |
| 發文機關:沁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 |
| 標題:沁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沁源縣民宿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4-08-05 |
各鄉、鎮人民政府,沁源經開區管委會,縣直各有關單位:
《沁源縣民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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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沁源縣民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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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山西省鄉村民宿業發展規劃(2022—2030年)》等有關法律、法規,為切實加強民宿管理和服務,進一步規范經營行為,著力培育品牌民宿,提升民宿發展水平,提高接待水準,保障賓客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我縣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鄉村振興,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宿發展堅持“綠色生態、注重品質、體現特色、融合創新、以人為本”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協調。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在沁源縣境內,利用自有住宅、閑置房屋改建、新建房屋,建設和裝修裝飾具有太岳自然和文化資源特色,為賓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和生產生活方式的特色住宿設施。
第四條??服務對象不以公眾為主的民宿,不納入本民宿管理范圍,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開辦要求?
第五條 ?民宿選址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符合《沁源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旅游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第六條 ?民宿開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場地應無地質災害和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
(二)經營用房及主要附屬設施系合法建筑,應符合有關房屋質量安全要求,自建房屋需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且可靠性等級達到B級以上要求;
(三)建筑風格應與所在社區或村莊的建筑風格和環境協調,建筑設計、裝修裝飾、景觀營造應突出太岳山水或當地歷史文化或鄉土特色;
(四)產權應清晰,用于民宿經營的房屋和場地沒有產權糾紛和其他鄰里糾紛;
(五)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六)滿足消防安全要求,經縣消防隊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按照生態環境保護需要,配套相應的環保設施設備;
(八)投資主體無嚴重失信行為;
(九)利用文物建筑開設住宿設施應符合文物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民宿應辦理以下證照和手續:
(一)營業執照;
(二)衛生許可證;
(三)特種行業許可證;
(四)兼營餐飲的,還應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手續。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 ?鼓勵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經濟組織,采用自主經營、租賃、聯營、委托管理等方式,參與民宿投資和經營管理。
第九條 ?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經營項目應符合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明碼標價,誠信經營;
(二)經營期間不得發生侵犯賓客隱私、侵害賓客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違規事件,不得有食品、消防等安全責任事故、環保事故和負面輿情;
(三)經營管理嚴格落實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相關規定;
(四)加強安全管理,依法規范開展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義務。
第十條 ?民宿經營主體應當依法進行稅務登記信息確認,如實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民宿應建立健全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 ?鼓勵民宿注冊為法人企業,同一經營場所,不得辦理兩個以上的同類經營許可證照。民宿經營主體必須依法依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向統計部門提供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 ?民宿經營主體除依法向相關管理部門提供不涉及商業機密的經營數據外,對登記入住人員的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嚴禁非法采集個人隱私數據。
第十四條 ?民宿經營主體對可能出現危險的區域和項目,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設置規范有效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五條 ?民宿經營主體不得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服務項目,不得設置侵犯消費者隱私的設備,不得擅自使用民宿等級標志,不得從事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雇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第十七條 ?獲評等級的民宿,日常經營需達到評定等級的條件和要求。
第四章 ?等級評定?
第十八條 ?縣文化和旅游局根據行業發展實際,為培育地方民宿品牌,提高民宿標準化建設水平,制定《沁源人家基本要求與等級劃分》,開展等級評定與管理。
第十九條??正常營業一年以上,且年正常經營時長不少于5個月可自愿申請等級評定;通過等級驗收的民宿每兩年復核一次,復核整改不通過,則取消相應等級,兩年后可繼續申請等級評定;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取消等級,兩年內不得再申請等級評定。
第二十條??民宿等級評定、檢查與復核工作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章 ?鼓勵與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民宿在建筑設計、空間布局、裝修裝飾、景觀營造、服務內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體現本土文化內涵、美學設計感,增強文化體驗性、產品舒適度。
第二十二條??鼓勵引進高端品牌民宿和社會資本,通過加大政府配套支持,融入當地文化和旅游元素,做好高端民宿的打造。
第二十三條 ?鼓勵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對通過“沁源人家”等級評定的民宿,給予相應的政策和資金扶持,并將統一納入旅游營銷體系,開展民宿產品推介活動。對沁源縣境內通過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獲得等級或稱號的民宿,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第二十四條??鼓勵以鄉鎮或村集體、企業為主體,統一規劃、統一配套、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實現集中連片式發展民宿集聚區,對達到獎勵要求的村集體、鄉鎮和企業給予一定資金獎勵。
第二十五條 ?實行會員制、不對外開放的民宿,不享受有關獎勵政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對入住賓客進行登記的;
(二)糾纏賓客或強行向賓客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
(三)產品銷售和服務不實行明碼標價,違反價格相關法律和規定的;
(四)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有害人體健康食品的;
(五)經營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
(六)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的;
(七)污染環境、亂搭亂建、亂占亂用土地的;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
(九)從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七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證照;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
(二)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
(三)對全國性公共衛生事件防治不力的;
(四)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存在火災等隱患,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不服從當地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管理的。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以申辦經營民宿為由,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卻不開展民宿經營活動或運營達不到評定時的條件和要求的,一經發現將依法取締相關扶持或獎勵,并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沁源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試行兩年。